繪圖板 - 彭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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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董事會並不相同,至少在法律的眼中是如此。董事會在法律上負責保護公司股東的利益,並可能對其所做的決定承擔責任。另一方面,顧問委員會則沒有這樣的責任。
但是對於大多數或全部股份由所有者或所有者家庭控制的私人公司來説,這兩種類型的董事會之間沒有太大的實際區別。這是因為所有者是最終的決策者。如果董事會試圖解僱她,她可以推翻其決定。所有者還可以選擇任命更多的家庭成員而不是外部人士進入董事會。
當外部投資者參與時,權力的平衡就不同了。他們通常堅持建立一個正式的董事會,投資者或他們的代表佔據一個或多個席位。通常外部人士比內部人士更多,從而賦予董事會真正的權威。
丹·德爾舍姆做了一些不同的事情。德爾舍姆是位於密歇根州荷蘭市的LeanLogistics的首席執行官,該公司是一家價值1000萬美元、擁有45名員工的物流軟件製造商,他希望對董事會的組成有更多的控制權。六年前,在共同創辦公司後,他向投資者提議由他任命六人董事會中的四名外部成員。他的投資者擁有公司80%的股份,表示同意。德爾舍姆説:“如果你有太多重要的股東,那麼你就失去了擁有中立第三方的優勢。”其中一位外部人士是一位物流專家,投資者對他特別看重,德爾舍姆稱他為“超級董事”。與重大投資相關的任何事項,不僅需要董事會的批准,還需要他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