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佈SEC不夠明確的顧問規則無效 - 彭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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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鮮為人知的華盛頓特區上訴法院在上週末做出的裁決對普通投資者來説是一個重要的打擊。法院駁回了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荒謬規則,該規則允許經紀人收取看似是財務建議的費用,而不遵循《投資顧問法》下適用於財務顧問的規則。
根據法律,經紀人和真正的財務顧問之間有一個極其重要的區別。經紀人的法律責任僅限於推薦合適的投資。僅僅合適的東西不必是最佳的、最合適的,甚至不一定是一個好主意。而且,這通常是一個在幕後支付給經紀人最高佣金的產品,即使對客户來説是“免費的”。另一方面,財務顧問是受託人。這意味着他們必須以客户的最佳利益行事。一個前端收費、積極管理的股票基金可能是合適的,但一個低成本、無負擔的指數基金可能更合適。
混淆是在經紀公司開始將其經紀人重新標記為“顧問”,並放棄每筆交易的通常佣金費用,而以資產百分比收取年度費用後產生的。收取年度費用的顧問?嗯,聽起來像是財務顧問,我相信一些市場營銷人員希望這種混淆能對他們有利。但與此同時,經紀人不願意被法律上歸類為“投資顧問”,因為他們不想承擔與這項工作相關的受託責任。坦率地説,他們欺騙了很多客户,結果是訴訟、仲裁和因設計不良的基於費用的經紀賬户而受到的監管罰款,正如我在去年十二月和前年所寫的那樣。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應當承擔部分責任。在經紀行業的要求下,該委員會試圖通過一個微小的漏洞來擠出對顧問法案的豁免。“任何經紀人或交易商”如果提供的建議“僅與其作為經紀人或交易商的業務相關,並且因此未獲得特殊報酬”,則可免於投資顧問法案的約束。在列表的進一步下方,最後一個豁免是為“根據委員會的規則和規定或命令,可能指定的其他不在本段意圖內的人員”保留的。
正是最後一句話,被稱為段落(F),委員會利用它,彷彿經紀豁免的定義在某種程度上並不明確。瘋狂的是,經營收費賬户的經紀公司確實是“任何經紀人”,他們獲得的是“特殊報酬”,而不僅僅是交易佣金。正如法院所寫:“任何”這個詞通常被理解為包羅萬象。是的,通常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