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報:強行更換“大中至正”牌匾恐難逃被問責
中新網12月4日電 近來,台當局“教育部”計劃更換“中正紀念堂”和“大中至正”牌匾引發爭議,台灣《中華日報》4日刊登社論《強行更換“中正紀念堂”牌匾恐難逃被問責》指出,乍看之下雙方各執一詞,似乎都不無道理。但仔細探究,台北市政府確實比較站得住腳。
以下是該文:
“教育部”計劃更換“中正紀念堂”和“大中至正”牌匾,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被駁回,裁定書卻也指出,文化局是暫定古蹟的主管機關,不必聲請假處分就有權逮捕破壞古蹟的現行犯。但“教育部”揚言更名工程將在本月八日完工;市政府則強調,只要有人違法施工拆卸“大中至正”牌匾,一定依法立即逮捕,一場“中央”與地方大戰似乎一觸即發。
文化局聲請“中正紀念堂”及“大中至正”牌匾不得更動的假處分,遭到“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之後,陳水扁立即宣稱“中央政府贏了”並且揚言,“中正紀念堂”一定要改為“台灣民主紀念館”;“教育部”隨後也宣稱,“文建會”正加速修訂“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一旦完成修法公佈,台北市暫定古蹟的法令自動消失,“文建會”就是“中正紀念堂”的唯一主管機關,屆時“教育部”就會動手拆字。
文化局則重申,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台北市政府既為暫定古蹟的主管機關,對“中正紀念堂”有管轄權,自然可以依法執行公權力,“教育部”若要變更牌匾或施工,必須將申請書送交台北市文資委員會,否則違法施工,文化局即依法將相關人員移送法辦。
乍看之下,雙方各執一詞,似乎都不無道理。但仔細探究,台北市政府確實比較站得住腳!其理由有三:
一、“行政法院”駁回假處分,只是認定依法“不能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進行假處分”;而且直轄市定古蹟不能排除“國定古蹟”管理權。但並未否定文化局是“中正紀念堂”的主管機關。
二、“行政法院”明白指出,文化局既是暫定古蹟的主管機關,依法自得執行管理維護、修復古蹟等公權力,根本不必向法院提出假處分的聲請,只要有毀損該暫定古蹟的犯罪行為,即可徑行逮捕現行犯,或依相關法律規定究辦。
三、關於“國定古蹟”是否優於地方政府所定古蹟之效力,“行政法院”認為法有規定,縱有爭議也應由“立法院院會”解決。
換言之,“中正紀念堂”既然同時被指定為“國定古蹟”與市定古蹟,“文建會”與台北市政府文化局都是主管機關,“教育部”想要將牌匾更名,就必須依照“文資法”、“建築法”規向市府提出申請,否則市府即有權將違法公務員移送法辦,不必向法院聲請假處分。
至於“教育部”宣稱,只要修訂“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明定“國定古蹟”位階高於市定古蹟,即可拆除牌匾,完全是強詞奪理。因為“辦法”位階低於“法律”,“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即使修正通過,也只是行政命令,怎能超越“文資法”?何況“行政法院”明白指出,依“文資法”,“沒有‘國定古蹟’優於其它地方政府所定古蹟之效力”;退一步説,縱使雙方爭執不下,也應由“立法院”會解決。
台北市政府假處分聲請雖被駁回,卻得到“行政法院”的背書,可以隨時逮捕破壞古蹟的現行犯,馬英九説“中央”只是贏了面子,其道理在此。民進黨當局基於擴大沖突的選戰思維,如援引位階低於“文資法”的“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強行更換“中正紀念堂”和“大中至正”牌匾,台北市政府徑行逮捕時,現場衝突可能無可避免,相關官員恐也將難逃被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