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親屬遭虐可訴離婚?台初審通過民法修正文
中新網12月13日電 台當局“立法院司法委員會”13日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將原本僅規範夫妻的一方虐待他方的直系尊親屬,他方可訴請離婚的規定,去除“尊”字。條文經修正後,不論直系尊、卑親屬,只要夫妻的一方虐待他方的直系親屬,他方均可訴請離婚。
據“中央社”報道,“立法院司委會”13日審查民進黨團所提“民法親屬編”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根據提案説明,現行“民法”僅規範夫妻的一方對於他方的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時,他方可向法院訴請離婚,至於夫妻的一方對於他方的直系卑親屬為虐待時,他方並未能依本款請求離婚,有失公允。
民進黨團認為,考慮目前虐童案件頻傳,為兼顧其他家族成員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提出修正草案,並調整條文中文字語意未盡明確之處。
台“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張清雲表示,根據“民法”相關條文規定,舉例來説,媳婦虐待公婆或女婿虐待岳父母,直系尊親屬遭虐待的一方可訴請離婚,經修正後,對象不限於直系尊親屬,即不分長輩與後輩,只要是直系親屬,包括血親、姻親,若有虐待的行為,直系親屬遭虐待的一方都可訴請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