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無罪理由:特別費就是補貼
環球時報·環球網消息:馬英九特別費案,台“高院”判決馬英九無罪的關鍵是認同台北地院一審就首長特別費屬“實質補貼”的見解,在無罪判決理由中表示,領據特別費具有實質補貼的概念,授權首長得以全權自主統籌運用,“不多退、也不少補”,如有不足,公家也再給予其他補償或費用,如有剩餘,是否退還,屬支領人應否承擔的“道德責任”、“行政責任”、“政治責任”的範圍,與刑事責任無關。
據台灣《聯合晚報》報道,無罪判決指出,首長特別費原本就具有“補貼”的性質,因此將特別費的報支採取“雙軌制”,其中領據列報的半數特別費,採取“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的概念,只要一經領據核銷後,就推定為因公支出完畢,相關單位不應再過問後續款項的實際用途。
判決指出,目前法制或體例上,採取類似雙軌核銷制度者,不知凡幾,合議庭舉“公務員強制休假補助”為例,表示其中新台幣1萬2800元部分,須“實報實銷”,另超額補助的3200元(新台幣,下同)部分則無需提出單據即可領取。另在公務員島內出差旅費報支上,其中的“交通費用”及“住宿費用”採取“實報實銷”,至於“膳雜費”則無須提出單據即可具領。
有關的地方民意代表事務補助費合議庭認為同樣採取“一半條領”、“一半實報實銷”的報銷方式,另在村裏長事務補助費中,村裏辦公費部分,應由村裏幹事具領或存入村裏辦公室,於金融機構所設立的專户,且須“實報實銷”,在年度終了時,如有剩餘應予繳庫,至其他補助費部分,無須實際支出單據即可具領,且可以直接存入村裏長私人帳户,無需設簿記帳,經具領後即無剩餘款應繳庫的問題。
報道稱,合議庭並審酌首長特別費的沿革,認為“行政院”早在1973年時,就基於特別費具有“補貼”的性質,因此報支上採取“雙軌制”,就其中的領據列報的半數特別費,採取“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的概念,排除“支出證明單”的適用,以首長領據即可核銷費用。
此外,合議庭調查認為,馬英九平均每月有將近25萬元的收入,並非檢察官起訴所稱的每月收入僅有14、15萬元,認馬英九自有足夠資力按月匯給妻子20萬元。(薛穎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