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特別費二審宣判無罪
環球時報•環球網消息:台灣“高等法院”於今天上午10時對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進行二審判決,宣判馬英九無罪。法官維持一審宣判理由,認為特別費是實質補貼,而且馬英九是按照慣例來支領,沒有主觀犯意,因此判決馬英九無罪。聚集在法院外的馬英九支持者,響起熱烈掌聲。如果沒有其他特別意外,馬英九2008的參選資格將不會受到影響。
馬英九自去年8月以來就陷入“特別費”案風波。2006年8月,民進黨籍民意代表謝欣霓等人到台灣“高等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告發馬英九“違規”使用其台北市長任內“特別費”。台北地方檢察署隨後展開相關調查。2007年2月13日,馬英九以“貪污罪嫌”被起訴。2007年8月14日,馬英九一審無罪。11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進行了二審的最後一次法庭辯論,馬英九稱“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對司法的公正有期待”,併到庭答辯陳述。12月28日二審最後宣判馬英九無罪。
今天二審維持一審無罪判決,馬英九則可順利參選2008台灣地區領導人。但檢察官可能繼續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明年3月前判決馬英九有罪會讓他在最後關頭無法參選。如果“最高法院”選擇拖到3月“大選”以後再判決,此一判決將不會影響馬英九的選舉,就算3月之後馬英九被判有罪,只要馬英九贏得“大選”,“豁免權”將免除馬英九的任何刑期。(高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