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佈《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
作者:张加军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秩序,加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安全保密管理,保證武器裝備質量合格穩定,滿足國防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以下簡稱許可目錄)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實行許可管理。但是,專門的武器裝備科學研究活動除外。
許可目錄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以下簡稱總裝備部)和軍工電子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並適時調整。許可目錄的制定和調整,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應當在許可目錄所確定的範圍內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條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不得從事許可目錄所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但是,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的除外。
第四條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合理佈局、鼓勵競爭、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全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總裝備部協同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對全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本行政區域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在許可範圍內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按照國家要求或者合同約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