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裸照訂“性愛契約” 台男子逼奸前女友獲刑
中新網4月23日電 台灣一名何姓男子兩年前不甘心和女友分手,多次以女友裸照、性愛影片要挾,強逼她見面發生性關係多次,女友另結新歡後,何男又將裸照寄給男方強逼分手,何還自訂兩週發生一次性關係的“性愛契約”,要求被害人遵守。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昨天依恐嚇、強制性交等罪判他兩年徒刑。
據台灣媒體報道,三十三歲的何姓男子與被害人原本是男女朋友,直到二○○六年五月間兩人因故分手,被害人另與別人交往,引發何不滿,他多次以持有被害人裸照及兩人性愛影片為由要挾,前女友稍有不從,何就揚言要把裸照寄給她家人,被害人只好乖乖到何指定旅館與他發生性關係。期間何還多次用手機傳簡訊給前女友,自訂發生性關係次數的性愛契約,內容規定:“希望我們有下列共識,我交女友前二週一次,交女友到結婚前四周一次,婚後半年一次”。
後來何得知前女友另與其它男子交往,竟發電子郵件寄一張被害人裸照給該男子,並在電子郵件中寫説:“這張是最普級的……,除了照片以外還有別的……如果你執迷不悔還要追她或你們在一起了,不要怪我……”、“我跟她説過,只要你們沒怎樣,那些東西就會消失不見”,藉此強逼兩人分手。
後來被害人不堪其擾告訴父親後,何還傳簡訊恐嚇她父親,揚言説:“跟我確認不會提告,不然這些照片將在禮拜一中午傳到世界各地……”,被害人父親報警後才順利逮捕何,並在住處、公司搜出所有裸照與性愛影片。
被害人順利取回裸照跟性愛影片後,曾告訴一審法官説願意原諒何男的行為。因此原本“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一審法官考慮到何因一時無法妥善處理感情才犯案,再加上已取得被害人原諒,特地援引“刑法”五十九條,以其犯行值得同情減輕判他兩年徒刑,且緩刑五年免於坐牢。
但全案上訴二審後法官認為,既然何已因取得被害人原諒而獲減刑一次,就不該再有緩刑機會,因此撤銷緩刑宣告,判他需入獄服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