島內反貪規範出爐 婚喪喜慶饋贈上限三千元
台海網5月15日訊台當局“法務部政風司”14日已研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草案”,具體明訂公務員對於沒有利害關係的饋贈,以不超過市價三千元新台幣為限,至於有利害關係的宴飲、應酬則一律不得參加,
據台灣《中國時報》報道,這份規範將在五二○前送交準“法務部長”王清峯核閲,最短時間內報“行政院”核訂,作為公務員未來厲行廉政的準則。據瞭解,這份草案有20餘條,共分三大區塊,分別為請託關説、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對於那些饋贈不能收受、那些應酬活動應謝絕、那些飯局不能參加,都有明白規範。
關説三日內上報 禁飯局小白球
所謂請託關説,是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就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與否,以書面、口頭或其它方式,提出有利本人或不利第三人之要求,致有違法或不當影響之虞者。
草案明訂,公務員遇請託關説,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非以書面為之者,並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關説者之姓名、身分、及時地、內容、方式等。
對於不涉及利害關係的正常社交禮俗,如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退休、辭職、死亡等,饋贈之標準以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
至於公務員對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饋贈、邀宴及其它如打球、旅遊等應酬活動,一律應予拒絕。
有些與公務員有利害關係的廠商,為了達到行賄目的,或不便對公務員本人進行饋贈,往往以其父母、配偶或子女作為饋贈對象,如某位已下台的部長即曾以兒子出國唸書,接受廠商夾藏20萬元的茶葉禮盒,而被依貪瀆罪起訴。
政風司研訂的廉政規範,即明訂由父母、配偶或子女出名受贈者,或藉由其它第三人名義接受饋贈而轉達其本人者,均視同公務員本人受贈,一律在禁止之例。
接受不當關説、饋贈、飲宴應酬者,如未構成貪瀆犯罪,但有重大行政疏失,移送“監察院”或有關機關視情節追究行政責任,若涉有犯罪情事,一律送辦。
廉政規範過細 恐難收實效
有分析認為,馬政府為了厲行廉政,責由“法務部”政風司研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草案”,具體明訂公務員對饋贈、宴飲、應酬的規範,立意確實良善,但要規範行得通,一得政風人員落實監督;二要政務官以身作則;否則公務員陽奉陰違,説一套、做一套,還是白搭。
“公務員服務法”對於公務員的權責、義務,其實已有十分明確的規範,但為何還是有那麼多的公務人員陽奉陰違?為何有那麼多的公務員遭起訴、求刑?都是因為在分際上沒有拿捏好。“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草案”正是補“公務員服務法”的不足,也就是在細節上予以明訂,讓公務人員有所遵循。
報道最後指出,但是像草案規定“對於不涉及利害關係的正常社交禮俗,饋贈之標準以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會不會落入選罷法之覆轍,最後不是淪為宣示性法律,就是讓候選人揹負連串訟累,值得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