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卸任後可拿禮遇金7000萬 若有貪污就沒收
陳水扁今天卸任,根據修正的“卸任禮遇條例”,未來八年台當局將替扁埋單禮遇金與辦公室、處理事務人員與各項事務費至少七千萬元(新台幣,下同)。不過,如果陳水扁日後因機要費案遭起訴,並在八年內判刑確定,就無法領取禮遇金。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該修正條例也規定,卸任地區領導人若再任有給公職、犯“內亂”、“外患”,移居境外定居,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均要停止禮遇。如果陳水扁日後因機要費案遭起訴,並在八年內判刑確定,就無法領取禮遇金。
李登輝領禮遇金期限最長,橫跨新舊法。“立委”呂學樟指出,李登輝在卸任地區領導人前七年,領取禮遇金近四千萬元,而辦公室與寓所租金及事務費約五千八百八十萬元,總計花公帑近一億元。
由於“卸任禮遇條例”2007年修正,修正後並未訂回溯條款,從去年1月起,李登輝也適用新法,將可再領取與他地區領導人任期相同的十二年禮遇金,總計約一億零六百五十萬元。
陳水扁卸任後,每月可依法領取二十五萬元禮遇金,也可以比照公務人員領一個半月的年終獎金。台當局也提供其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頭一年為新台幣八百萬元,第二年減為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六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五百萬元,等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直到第八年。
換句話説,陳水扁未來八年可領取的禮遇金與處理事務人員與各項業務費,分別是第一年約一千一百三十七萬多元,第二年一千零三十七萬多元,第三年約九百三七萬多元,第四年到第八年均為八百三七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