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全文
中新網6月21日電 國家旅遊局網站今日刊登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公告。公告公佈了《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領赴台灣地區旅遊(以下簡稱赴台旅遊)領隊證的人員(以下簡稱領隊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愛祖國,遵紀守法,掌握對台政策;
(二) 已與經指定經營赴台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簽訂了正式勞動合同;
(三) 已取得導遊證。
第三條 大陸居民赴台旅遊領隊證(以下簡稱領隊證)由組團社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申領,並提交申請《赴台旅遊領隊證人員登記表》;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對申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業務培訓和考核。
業務培訓和考核內容包括:相關法規政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台灣地區的基本情況;領隊人員的義務與職責;領隊人員業務等。
經考核合格的領隊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向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海旅會)申請辦理領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