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初審大幅放寬易科罰金 有錢免坐牢
中國台灣網6月27日消息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台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刑法”第41條修正草案,大幅放寬易科罰金的範圍,不再限於犯輕罪者,即使犯重罪等任何罪名被判刑6個月以下,均可易科罰金。
對於這項“修法”,台當局“法務部”明確表示反對,擔心將使得富人自恃多金,以金錢交換徒刑,無視法律尊嚴,任意犯罪或犯更重的罪。而窮人雖準易科罰金,但沒錢可以易科,最終仍須坐牢,造成“富人用錢贖刑、窮人入監服刑”的結果,有失“立法公平”的精神。
台灣地區現行“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受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才可易科罰金。
昨天初審通過的條文,刪除“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亦即不再限於輕罪,即使觸犯重罪等任何罪名,而被判刑6個月以下,仍可易科罰金;僅在但書(例外情形)中,以是否難收矯正效果或難以維持法律秩序,賦予檢察官最後的裁量權。(高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