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弊案關鍵判決:機要費不屬“機密”
台海網6月27日訊眾所矚目的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台灣“最高法院”昨日作出關鍵判決,雖在法律程序上不認定“國務機要費”是否為“國家機密”,但在“形式上”卻認定機要費不屬“國家機密”;“最高法院”更指出,本案在檢察官扣押證物時,並無“國家機密”問題,故本案並無組織“特別合議庭”及適用特別程序的事由。
據台媒報道,法院同時認為,陳水扁卸任後不再掌有“國家機密”特權,已喪失聲請發還扣押證物的身份。刑二庭認為,若陳水扁是以“總統”身份聲請發還“總統”,自其卸任之日起,該案已由現任者承受續行訴訟。
從嚴認定特別合議庭適用程序
陳水扁行使“國家機密”特權,請求發還機要費有關卷證爭議案,“最高法院”刑二庭昨日裁定認為,陳水扁的抗告案“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刑二庭的裁定,主要有三項要旨,首先,合議庭是從嚴解讀大法官釋字六二七號解釋,認定大法官創設「特別合議庭」的管轄事項有二:
一,是檢察官對總統所為的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涉及國家機密,應予搜索、扣押時,應聲請「特別合議庭」裁定準許。
二,是“總統”依“國家機密”特權,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關證物,因未能合理之釋明,經法官裁定或檢察官處分,“總統”得向特別合議庭聲明異議或抗告。
刑二庭依據上述兩項標準審查陳水扁的抗告案認為,檢察官扣案的本案證物,有的是經陳水扁同意提供,有的是經“總統府”業務主管同意提供,陳水扁是迄吳淑珍等貪污案一審審判中才核定為“國家機密”。
因此,刑二庭認為,本案在檢察官扣押證物時,並無“國家機密”問題;陳水扁也無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交證物情事,故本案並無組織“特別合議庭”及適用特別程序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