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2歲女娃遭外公性侵 法庭上手勢作證獲採信
中新網7月4日電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台灣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一件兩歲女童指遭外祖父性侵疑案,採信女童指證外祖父就是色狼的證詞,引為判罪依據,創下台灣最小年齡做證被採信記錄;這名外祖父因而被依姦淫幼女罪判處四年六月徒刑。
2004年底出生的女童,因父親與媽媽白天須上班,就把她託交孃家照顧至去年三月十五日。有一天女童哭着告訴父親説“屁屁會痛”,父親帶幼女就醫驗出處女膜兩處破裂,報警處理。
彰化縣警局婦幼隊女警詢問被害人哪裏痛,當時僅兩歲的女童還無法用言語表達,用手掀起玩具娃娃的裙子,指着娃娃下體説“痛痛”,並躺在桌上拉下自已的內褲,將手指往陰道里面伸,一直説“阿公弄的”。
但因女童的阿公有祖父、外祖父兩人,女警遂拿着祖父、外祖父及其他男子等多張照片供她指認。女童三度指證外祖父就是性侵她的人,還説“阿公壞壞”。
警訊時,女童的外祖父否認性侵外孫女,辯稱外孫女是尿道發炎,女婿因毆傷女兒,與他發生嚴重爭吵;女婿可能懷恨而設局陷害,作為要求妻子返家的手段。法官認為女婿豈有僅因與妻子感情問題,而虛構情節誣陷老丈人之理。
承審法官説,被害女童僅兩歲多,叼着奶嘴,仍在懵懂無知的童年時期,無任何社會閲歷,秉性單純善良,若非外祖父確以手指侵入她性器官,使她感覺下體疼痛,依常理,斷無可能當庭指認並杜撰誣陷平日照顧她的外祖父性侵,所以採信女童指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