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委員會工作條例全文公佈
作者:张加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軍隊基層單位軍人委員會(以下簡稱軍人委員會)工作,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軍人委員會是連隊以及與其相當的基層單位實行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保障軍人行使民主權利,開展羣眾性活動的組織,是黨支部(基層黨委)加強本單位建設、團結帶領官兵完成各項任務的助手。
第三條 軍人委員會在黨支部(基層黨委)領導和本單位首長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 軍人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開展重要活動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必要時提交軍人大會討論。
第五條 軍人委員會工作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全面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大力弘揚聽黨指揮、服務人民、英勇善戰的優良傳統,動員和組織官兵為建設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軍隊做貢獻。
第六條 軍人委員會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圍繞本單位中心任務組織官兵開展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和其他羣眾性活動,在基層建設和完成任務中發揮參謀作用,在維護政策紀律和官兵正當權益中發揮監督作用,在密切官兵關係和軍民關係中發揮橋樑作用。
第七條 軍人委員會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圍繞中心任務開展工作,堅持有組織有秩序地進行民主活動,堅持尊重官兵主體地位、發揮官兵主體作用,堅持維護單位集體利益和官兵正當權益,堅持繼承優良傳統與改革創新相結合。
第八條 軍人委員會有對本單位戰備訓練、教育管理、後勤保障、武器裝備管理等工作的建議權,對士官選取和晉級、優秀士兵考學和保送入學、技術兵選拔培養、表彰獎勵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項提出人選的推薦權,對官兵履行職責、遵紀守法的監督權,對單位集體利益、官兵正當權益的維護權。
第九條 軍人委員會必須適應加快中國特色軍事變革、做好軍事鬥爭準備的要求,着眼調動官兵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增強部隊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以提高組織開展民主活動能力為重點,加強自身建設,做到組織健全、制度落實、活動經常、作用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