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該為三鹿事件負責
□本報評論員吳志剛
【題由】河北省公安廳新聞發言人史貴中昨日向媒體通報稱,河北省警方已於14日晚正式逮捕兩名三鹿奶粉事故犯罪嫌疑人,其他在案嫌疑人也初步向警方供認了犯罪事實。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日生產、銷售摻加三聚氰胺的牛奶約三噸。
三鹿事件之所以震動人心,主要原因是問題奶粉直接的受害者是尚在襁褓中的孩子,弱小生命在商業利益的黑手下痛苦啼哭。截至9月15日,全國醫療機構共接診、篩查食用三鹿牌嬰幼兒配方奶粉的嬰幼兒近萬名,臨牀診斷患兒1253名(其中2名已死亡),影響波及千萬個家庭。這是一個多麼觸目驚心的數字?在司法機關介入追查犯罪嫌疑人時,我們應該明白,必須對這一事件負責任的大有人在。
首先,為通過蛋白質檢測故意往鮮奶中摻入三聚氰胺的養殖户應負刑事責任。不管他們辯稱是否知曉三聚氰胺的危害性,這一行為造成的人體損傷後果,都與其主觀故意有直接關係。
我國刑法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最高可判死刑。
目前,警方已正式逮捕兩名三鹿奶粉事故犯罪嫌疑人,但這兩人的奶場日產鮮奶不過3噸,與三鹿數量龐大的問題奶粉比起來,背後要不還有產量更巨大的生產者,要不還有更多的供奶户摻假。不管是誰,人數多大,都必須為他們的犯罪行為付出代價。
其次,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也難逃刑責。三鹿也許要辯解自身也是不法供奶户的受害者,但他們疏於質檢和管理,默許或者客觀造成有毒奶粉流入市場,從哪個角度來説都必須受到懲罰,不可能在這一事件中全身而退。至於要追究該企業哪些人的刑事責任,刑法第30條、第31條已有劃分:“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在這個層面上,社會正義要守望的,是法律應懲罰那些該負責任的高層管理者,而不是找個小職員頂罪了事。
第三,質量監督、衞生行政、政府主管官員,都將被問責。三鹿數量龐大的問題奶粉能夠流入消費領域,並造成重大傷害,與質量監督部門對該企業失控、衞生行政部門對疫情反應遲鈍有重要關聯,而當地政府的失察和不作為也難辭其咎。
令人慶幸的是,我們國家顯示了對官員問責的決心和力度。黨中央、國務院日前宣佈,鑑於山西省省長孟學農同志、副省長張建民同志對山西潰壩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同意接受孟學農同志引咎辭去山西省省長職務的請求,同意免去張建民同志的山西省副省長職務。
由此可以預言,三鹿事件一樣會有高官被問責。在法律意識日益強烈、法制建設日趨進步的當下,正義蒙羞的幾率越來越小才是人間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