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供熱價格可適當調整 調價須在可承受範圍內
冬季供熱價格可適當調整
居民供熱價格分步調整到位 調價幅度要在羣眾可承受範圍內
本報訊 (記者趙鵬)對於供熱企業因煤價上漲而導致的成本增支,按照政府財政、企業和用户共同負擔的原則,政府將綜合採取價格、財政、税收措施予以適當緩解。
昨天,財政部公佈了由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共同出台的《關於做好冬季供熱採暖工作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通知稱,各地根據煤炭價格上漲情況,按照定價分工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適當調整供熱價格。具體調價水平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和居民承受能力自行確定。原則上,非居民(包括公建和工業)供熱價格,可根據煤價上漲幅度適當調整;居民供熱價格分步調整到位,調價幅度要嚴格控制在羣眾可承受範圍內,並充分考慮對當地居民消費物價指數的影響。各地調整供熱價格前,應對供熱企業的成本、經營狀況進行認真調查,需要聽證的,按照規定程序召開價格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此外,我國還要加大財政補貼力度,包括加大對困難地區轉移支付力度,以及增加地方財政對供熱專項補貼資金。對於各地已經出台的對低收入家庭的採暖照顧政策,要繼續完善並抓好落實;尚未出台的,要連同調價方案同步出台。
另外,為保障“三北”地區居民供熱採暖,我國還將繼續給予供熱企業相關税收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税務總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