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煙台涉黑頭目因非法持槍等罪被執行死刑
新華網濟南9月19日電(記者 張曉晶) 記者19日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瞭解到,煙台市黑社會性質組織首犯張振超被判處死刑。
1999年至2006年間,煙台市人張振超陸續發展成員,逐漸形成以他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他們採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獨霸一方。
2001年,張振超向在牟平區孫家嶺村承包海區的朱某索要承包權未果,遂多次授意其組織成員報復朱某及其跟隨人員。2003年5月21日21時許,該組織幾個骨幹成員糾集多人,攜帶6把砍刀,趕到牟平區順正商城附近停車場,圍住朱某的跟隨人員周某的車,朝周某猛砍數刀,致周死亡,並將與周同車的三人砍傷。作案後,幾人將作案經過告訴了張振超,張振超出資安排他們潛逃。
此外,2000年至2006年2月,張振超分別糾集、指使團夥成員,在牟平區、芝罘區等地,持獵槍、鋼珠手槍、砍刀、鐵管等工具實施故意傷害犯罪5起;以收取保護費為名,敲詐勒索作案4起;尋釁滋事作案2起;非法拘禁作案2起;盜竊作案1起;非法持有槍支11支;非法持有毒品20餘克。
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盜竊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判處張振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9000 元。該組織其他骨幹成員也分別被判刑。張振超等上訴後,山東省高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對張振超的判決。經最高法院核准,18日上午張振超被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