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婦女法修訂草案全國首次提出禁止性騷擾
本報訊 (記者陳敬儒實習生邢增柳) 昨天,提交省四屆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修訂草案,新增了多項具體措施保障婦女各項權益,其中明確提出了“禁止性騷擾”,首開我國性騷擾立法的先河。
修改後的《婦女法》在保護婦女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方面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並明確提出了“禁止性騷擾”。修訂草案提出:電影、電視、音像製品、廣播、報紙、書刊、網絡等傳播媒介所設各欄目或者所刊登的各類作品中不得含有貶低損害女性人格的內容。禁止以任何形式宣揚婦女的個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醜化婦女的人格。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
修訂草案第二十三條提出:婦女的人身自由權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以戀愛、徵婚、招聘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婦女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脅迫或者誘騙女性未成年人乞討等摧殘其身心健康的行為;其它侵害婦女人身自由權的行為。此外,還禁止對婦女施以任何形式的暴力、威脅、侮辱、誹謗、性騷擾及其他可能造成婦女身體或精神損害的行為。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在工作場所發生侵害婦女人身權益的行為。
修訂草案還對婦女人身權利和婚姻家庭權益作了保護性規定。關於婦女勞動和社會權益保障,修訂草案一是加強了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的內容,二是增設了有關為城鄉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醫療和生育救助的規定,三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婦女的生命健康,增設了有關婦女組織進行婦科病、乳腺病普查的規定,並規定有條件的農村基層自治組織要定期對農村婦女進行婦科病、乳腺病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