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機要費”案名詞解釋:準備庭與審理庭
新華網消息 據台聯合晚報報道,台北地院審理吳淑珍涉“機要費”案,合議庭上午決議準備程序庭退出,進入審理程序。“準備”、“審理”程序到底兩者有何不同?
法界人士指出,為使案件的審判能夠密集、順暢的進行,在開端審判之前,自應有相當的準備,所以要有“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中,因為調查證據未來是整個審判程序的核心,當事人有什麼證據要調查,要傳喚何人做證,或做什麼鑑定,或請求其他機關調取書證,都要在此時提出來,讓法院瞭解,如果認為有調查的必要,才能預留時間、妥善安排,使日後的“審判程序”順利、有序進行,以節省時間,發揮審判性能。
因此,在“機要費”案中,合議庭為使審判程序順利,案件在準備程序中,審判長會要求檢察官和被告,要儘速提出證據列表、人證、物證等待證事項,檢方扣案的憑證等數據,也要儘速移送法院。
也就是説,準備程序愈完備,對被告愈有利,因此,吳淑珍不出庭,合議庭決議下次即進入實質的審理程序,是為了節省時間,讓審判更有效率,至於對吳淑珍一方,準備程序退出,未來無法再提有利證據,未必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