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廣東扶貧開發總公司總經理貪污千萬改判死緩
時報訊 (記者 李朝濤) “貪污公款1000萬元,挪用公款312萬,還造成國家損失750萬元”。3年多前,轟動一時的“廣東扶貧老總薛長春貪污一案”一案經廣州中院一審判決,薛長春因貪污、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失職三項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薛長春提出上訴。
記者昨日從可靠渠道獲悉,廣東省高級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為貪污所造成的損失已經挽回,酌情從輕處理,將死刑改判為死刑緩期兩年。
薛長春,湖南桃源縣人,今年50歲,大專文化,原廣東省扶貧經濟開發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兼廣東省藍天金卡發行中心法定代表人,2003年2月14日被逮捕。
據悉,薛長春一案是廣州紀檢部門查辦的全國特大吞挪專項資金案,2004年5月25日,廣州市檢察院以薛長春涉嫌三項罪向廣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因案情爭議較大,廣州中院經6月15日,10月14日兩次開庭審理,於同年12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
薛長春三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