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就解決公民私自收養子女問題下通知(全文)
中新網9月22日電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日前,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衞生部、人口計生委等五部委就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聯合下發通知。全文如下:
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衞生廳(局)、人口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衞生局、人口計生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實施以來,國內公民依法收養意識不斷增強,通過辦理收養登記,有效地保障了收養關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目前依然存在國內公民未經登記私自收養子女的情況,因收養關係不能成立,導致已經被撫養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學、繼承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體現以人為本,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做好國內公民收養子女登記工作,現就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問題通知如下:
一、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解決現存私自收養子女問題
(一)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依據司法部《關於辦理收養法實施前建立的事實收養關係公證的通知》(司發通〔1993〕125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司發通〔2000〕33號)和公安部《關於國內公民收養棄嬰等落户問題的通知》(公通字〔1997〕54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司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司發通〔2000〕33號)的規定,對當事人之間撫養的事實已辦理公證的,撫養人可持公證書、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户申請,經縣、市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後,辦理落户手續。
(二)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1.收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撿拾證明不齊全的,由收養人提出申請,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領取並填寫《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經收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確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出具《子女情況證明》,發現地公安部門對撿拾人進行詢問並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收養人持上述證明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以下簡稱《登記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2. 收養人具備撫養教育能力,身體健康,年滿30週歲,先有子女,後又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者先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後又生育子女的,由收養人提出申請,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領取並填寫《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發現地公安部門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公告查找其生父母,並由發現地的社會福利機構辦理入院登記手續,登記集體户口。對於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按照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予以辦理收養手續。由收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確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核並出具收養前當事人《子女情況證明》。在公告期內或收養後有檢舉收養人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計生部門予以調查處理。確屬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計生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撿拾地沒有社會福利機構的,可到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機構辦理。
3.收養人不滿30週歲,但符合收養人的其他條件,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且願意繼續撫養的,可向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社會福利機構提出助養申請,登記集體户口後簽訂義務助養協議,監護責任由民政部門或社會福利機構承擔。待收養人年滿30週歲後,仍符合收養人條件的,可以辦理收養登記。
4.單身男性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棄嬰和兒童,年齡相差不到40週歲的,由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動員其將棄嬰和兒童送交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社會福利機構撫養。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私自收養女性棄嬰和兒童,後因離婚或者喪偶,女嬰由男方撫養,年齡相差不到40週歲,撫養事實滿一年的,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撫養事實公證書,以及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離婚證或者其妻死亡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5.私自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由監護人送養的孤兒,或者私自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私自收養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監護人撫養。
(三)私自收養髮生後,收養人因經濟狀況,身體健康等原因不具備撫養能力,或者收養人一方死亡、離異,另一方不願意繼續撫養,或者養父母雙亡的,可由收養人或其親屬將被收養人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被收養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其親屬符合收養人條件且願意收養的,應當依法辦理收養登記。
(四)對於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國內公民私自收養,依據《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動員其將棄嬰或兒童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