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高學歷法官令人懷疑
作者:高一飛
今年第13期的《人民司法·應用》雜誌,刊發了“特約評論員”賀小榮的文章《大法官下基層》,對司法機關的現狀提出了少有的含蓄批評。文章説,近年來,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與人民羣眾的期待、感受和評價相比,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明顯成效並沒有博得相應相等的廣泛讚許”。文章舉例説:“大批高學歷人才進入法院,但缺少經驗輔佐的學理難以應對豐富複雜的司法實踐,秀才辦案、機械司法引起了人們對高學歷的懷疑。”
高學歷人才進法院,實現司法職業化,當然沒有錯。但是,高學歷只是職業化的一項內容,高學歷必須與司法經驗、司法道德和司法制約相結合。其實,在英美國家,對法官的任命,首先考慮的並不是法律。有某西方法官在一次研討會上曾經説:“實際上,我只要找到一位品德良好的紳士就可以了,當然,如果他正好懂得法律就更好了。”(參見懷效鋒主編:《法院與媒體》,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序言。)因此,在“高學歷人才進法院”這一令人欣喜的“巨大成績”面前,我們還要考慮以下的問題:
首先,應全面理解法官職業化,高學歷並非法官“職業化”的全部內容。職業化應當是深厚的法律知識、較長時間的地方生活經驗和法律從業經歷等內容的綜合。以美國科羅拉多州為例,成為法官的前提條件是:首先,必須是美國律師協會承認的180個美國法學院的畢業生並參加法律考試合格;其次,獲得律師從業資格以後,有在本地區五年的律師從業經歷;再次,應當是本地區合格選民,年齡不超過72歲。這裏,法學素養、社區道德的把握和法律職業經驗這三者都受到了特別的重視。
按照我國現行法官法有關規定,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年滿23歲,即可擔任初任法官。法官選拔制度的這種不合理導致了法官隊伍的過度年輕化。比如,廣東東莞法院的東城法庭,共有幹警33人,平均年齡29歲,全體幹警都具有本科或研究生學歷。而在世界其他各國,30歲以前基本上不大可能成為專業法官,如英國法官的平均年齡達60歲。很難想象,一個二十出頭的年輕法官能夠處理好複雜的婚姻家庭類案件。法院不應當是“青年文明號”,這應當成為理解司法職業的常識。
其次,除了學歷以外,法官候選人在社區和同行中的道德評價,當然是從事法官職業的前提條件。同樣以美國科羅拉多州為例,該州有一個法官遴選方案。其基本程序是:由法院組織,由本地區律師和非律師組成法官候選人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由居住在該地區的三個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和四個不允許從事法律職業的人組成。委員會在對報名的合格人選面試和調查之後,會推薦兩到三人供州長從中指定一人。
我國現在的法官選拔,只要通過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候選者就由並不大熟悉他們的人大任命。道德雖然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很多內容存在於人們的心中,但也是可以有看得見的形式,通過具體的遴選程序進行考察的,這些程序,在世界各國有例可循。
第三,職業化的法官首先必須是受制約的法官。好的制度使好人不會變壞,任何權力,無論是立法、行政還是司法權力,其容易被濫用的特質都不會變化。出於司法的親歷性要求,“司法獨立”是司法權行使的特殊規律,而這使司法權力更容易被濫用。
觀察各國的政治與司法制度,可以發現,對法官的制約比對行政官員的制約更多。如前所説的美國科羅拉多州,歷史上沒有出現過腐敗的法官。在科州,有中立的民間機構“司法執行委員會”和“司法紀律委員會”對法官進行監督和評估,這兩個機構由普通民眾、律師組成。當然最重要的制約還來自於完善的公正程序和陪審、審判公開等制度。
我國司法受制約不夠的問題已引起高層重視。在制約司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強調要着重健全四項制度。這些提法中,“目標責任制度”、“巡視制度”、“業績考評”等,雖然用的是中國特色的名詞,但也是國外法治國家通行的法官監督制度,只要具體措施落實得當,是能夠起到對司法的制約作用的。
當然,保證人民對司法的民主監督,還需要在很多其他方面進行改革,如程序的自我完善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人民陪審員制度還需要擴大陪審員的選擇範圍和陪審員在合議庭中的比例;人民羣眾對司法工作的評議也需要經常化和制度化;審判公開需要落實,人民羣眾、新聞媒體對司法的監督也需要得到更好的保障,等等。但是,最高法院意識到了只重視司法職業化是不夠的,而以司法民主化和大眾化指引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的改革,雖然任重而道遠,但已經選擇了一個正確的方向。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