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信用社主任違法放貸7602萬獲刑
新疆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違法發放貸款、職務侵佔案。被告人王風新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艾先木·尼牙孜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房巧英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風新職務侵佔所得贓款149470.02元依法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12月至2004年9月,被告人王風新在擔任哈密市城郊信用社躍進分社主任職務期間,濫用職權,超越貸款審批權限,違反貸款調查及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採取高息攬儲,授意、安排分社會計艾先木·尼牙孜、出納房巧英及蘇利民(已判刑)等人以空打憑條、冒名取款的手段將儲蓄款挪出發放賬外貸款等方式,違法審批發放貸款,先後將7602.14餘萬元資金借貸給哈密市達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等單位和個人使用,到期無法收回,造成特別重大的財產損失。
法院同時查明,被告人王風新在擔任城郊信用社躍進分社主任期間,私自決定截留貸款利息等款項,並以“王剛”“尉楊”“常會”“王星”等假名開户存儲。在履職過程中,王風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自2002年8月至2003年10月間,從上述假名賬户中支取並侵吞款項共計149470.02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風新、艾先木·尼牙孜、房巧英在擔任哈密市城郊信用社躍進分社主任、會計及出納職務期間,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三被告人的行為共同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告人王風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截留貸款利息,並以虛構的假名存儲、支取的方法,非法將本單位149470.02元據為己有,其行為又構成職務侵佔罪。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王書林 張 潔)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