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建築公司經理受賄48萬元判刑10年
新華網烏魯木齊9月26日電(曹志恆 化豫) 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張某,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賄賂共計48萬,9月25日記者獲悉,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
現年50歲的張某,原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某建築工程公司的副經理,大學文化。2004年6月,身為公司副經理的張某,
在新疆三建煤礦對外承包過程中,收受林某賄賂現金20萬元。2005年年初至2008年年初,張某又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先後4次共收受新疆三建煤礦的個體承包商刑某送的現金28萬元。
2008年3月,張某因受賄被刑事拘留。案發後,張某及其親屬退賠受賄贓款259678.21元。因此,張某的辯護人對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所提請的受賄48元的事實表示不服,認為是受賄未遂。
對張某辯護人的意見,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評議後認為,張某受賄的行為,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權錢交易”的行為,符合受賄犯罪的構成要件,而辯護人提出28萬受賄未遂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不予採納。
經烏魯木齊市人民法院審理,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繼續追繳受賄犯罪所得,張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