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聘任制公務員年金制被指增加納税人負擔
本報訊 (記者/葉明華) 繼去年11月在全國率先招聘聘任制公務員後,深圳再次率先全國推行聘任制公務員職業年金制。記者昨日獲悉,市人事局、財政局和社會保障局近日聯合出台了《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職業年金計劃總體方案》。《方案》規定,聘任制公務員在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同時,政府根據其履職情況,考核合格以後由財政每月按該公務員工資的一定比例向專門為其設立的個人賬户繳交職業年金。實施的對象是深圳行政機關所有聘任制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聘任制工作人員)。
聘任制公務員退休待遇僅委任制1/3
根據有關部門的測算,以退休後18年餘命計算,聘任制公務員的退休金大概只是委任制公務員的1/3。在目前的委任制公務員退休制度下,公務員待遇中的財政補差部分是無法“攜帶”的,只有退休時具備公務員身份的才可以享有。由此就造成了越到退休年齡,公務員越不願意離開國家機關,而非公務員拼命想擠進公務員隊伍的現象。
在聘任制公務員中推行職業年金計劃,使之成為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無疑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兩者的退休收入差距。測算顯示,推行職業年金以後,聘任制公務員退休後的待遇水平將達到委任制公務員的57.8%左右,隨着繳費比例的調整,兩者的差距還有可能進一步縮小。
將建立專門職業年金賬户
《方案》規定,財政為聘任制公務員建立專門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户,由聘任單位將職業年金列入部門預算,每月按其繳費基數和比例向賬户中繳交資費,聘任制公務員個人不需繳費。職業年金的繳費基數為其每月税前工資收入,繳費的比例暫定為8%,以後可根據深圳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替代率等指標必須與深圳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財政狀況相適應,使聘任制公務員、委任制公務員及企業員工退休待遇的差距控制在合理範圍。
聘任制公務員參加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計劃分別屬於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社會保險模式,其在職期間繳交的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分別進入社保基金和職業年金個人賬户,退休後分別從社保基金和職業年金個人賬户提取養老金、年金。這種制度安排可以將聘任制公務員養老費用總額按一定規則分攤到其整個職業生涯期間,從制度上保證了未來養老費用的資金來源,將來的權利與現在的義務實現了完全對等。
職業年金將進行投資管理
在職業年金的具體管理上,《方案》規定,職業年金由財政納入專户管理,委託深圳市企業年金管理中心負責職業年金的收繳、日常管理和計發。在確保職業年金安全的基礎上,職業年金可參照企業年金進行投資運營。聘任制公務員在退休以後享受機關事業單位現行退休待遇的,其職業年金由財政全額收回。
為應對通貨膨脹等因素給年金積累帶來的貶值影響,深圳市企業年金管理中心將參照企業年金的管理模式,對聘任制公務員的職業年金進行定額存款、股票債券等方式進行投資管理,使之保值增值。
與委任制公務員的財政補差部分相比,聘任制公務員的職業年金相對靈活,可“攜帶”,可自由轉移,也可“繼承”。《方案》規定,聘任制公務員在原單位參加過企業年金計劃的,可以將其原企業年金賬户中的資金轉入本計劃管理。聘任制公務員聘任期合同期滿未續約的,將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户餘額一次性轉移至新就業單位的企業年金賬户;若新就業單位尚未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其積累的職業年金可結存,留待本人建立了企業年金賬户後再予以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