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規則:車外拋物致車禍或要負全責
南方網本報訊 (記者 寇金明 通訊員 閻海濱)把各種交通違法行為劃分為嚴重過錯行為和一般過錯行為,發生車禍時只要確認雙方違法的嚴重性,對照表格就可以分清誰承擔主要責任。昨日記者從東莞市交警部門獲悉,廣東省公安廳近日出台的《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規則》簡化了劃分交通事故責任的標準,具有更強的現實操作性。該規定將於10月1日起執行。
違法行為分AB兩類
據東莞市交警支隊交管科民警介紹,以前由於每個民警對交通法律掌握的程度不同,對同一類型的事故,有可能出現不同民警認定成不同的事故責任的問題。今年10月1日起,《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規則(試行)》將正式實施,民警在對事故進行責任認定時,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只需將雙方當事人引發交通事故的違法情況對照《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交通違法行為分類表》,便可輕鬆確定當事人事故責任的大小。
具體來説,今年10月1日以後在廣東省內發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將對當事人引發事故的違法行為進行歸類,對照《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交通違法行為分類表》,將當事人違法行為分為A類(嚴重過錯行為)和B類(一般過錯行為)。因一方當事人過錯引發交通事故的,確定為全部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以當事人過錯嚴重的一項為標準,當一方有A類、另一方僅有B類的,A類負主要責任,B類負次要責任,當雙方均為A類或均僅有B類的,承擔同等責任。
需要提醒市民注意的是,認定規則中將“乘車人向車外拋灑物品”也列為嚴重過錯行為,也就是説,如果有乘客向車外拋灑物品導致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了,乘客可能要承擔車禍的全部責任。
可申請改變過錯責任類型
除了單一套用表格,認定規則也規定了例外的情況。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認定具體案件中,當事人交通違法行為所起作用與分類表不一致,需要改變過錯責任類型時,可以報請地級以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或討論。此外,對於未列入分類表中的一些交通違法行為,則由具體的辦案機關依法確定當事人責任。 (本文來源:南方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