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性執法”是否具有正當性
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傳統的“熟人社會”逐漸被複雜的“陌生人社會”所取代。一些違法活動,在經歷了長期的“兵賊遊戲”後,變得越來越隱蔽。相關的行政執法,變得不再容易;如果一味按照常規的取證執法方式,可能收效更微。“引誘性執法”,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
引誘性執法,也叫“行政誘惑調查”,它是行政主體為了破獲一些極其隱蔽的行政違法案件,由執法人員或其協助者以某種利益為誘餌,誘使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違法活動,從而取得違法證據,並在其實施該行為時或違法結果發生後將其抓獲的一種行政執法活動。從目前情況來看,該手段多用在治安、交通、市場監管等領域一些難以取證的案件上。
對此,支持者認為,現代行政的目的在於管理維護好社會秩序,服務公眾。而對一些隱蔽性強、通過公開調查取證程序無法獲得證據的行政疑難案件,採用行政誘惑調查的方式達到執法目的,也不失為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的一個有效途徑。況且,行政執法中的誘惑調查更多的只是一種技術和手段,本身並沒有違反現行法律的規定。
應當承認,行政執法面對的是形形色色的違法行為,不可能以唯一的執法方式來解決各種複雜問題。立法也確實賦予行政執法行為一定的裁量空間,以保障行政主體可以有效率地實現執法的目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個案中可以考慮各種方案的成本,以最少的投入達到有效的目標。從現實角度來看,引誘性執法有其存在的理由。
但是,任何執法行為,都必須在法治的根本原則下進行。“法無明文禁止即可行”,只適用於公民和一般法人的行為,不適用於行使公權力的行政機關。法治原則要求政府的權力必須來源於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無論是行政命令、檢查、徵收,還是行政處罰、獎勵、處分,行政機關都必須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執行,不能侵害公民和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現代行政行為,還要遵循依法行政、行政公正、行政公開、行政效率四大原則。依法行政意味着公共行政組織必須依照法定權限、方式和程序來實施行政管理行為,控制濫用自由裁量權,減少行為的任意性,並充分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尊嚴、自由和權利。行政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它既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以公平的形式對待行政相對人,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而且要在結果上公正合理地作出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公開要求行政過程、信息和決定公開,保證行政執法透明,杜絕“黑箱”操作和權力腐敗,並保障相對人的知情權。行政效率,則要求行政行為儘可能減少不必要的耗費,實現管理效益的最大化。引誘性執法也許能實現行政效率,卻無法完全達到依法行政、行政公正、行政公開的原則,不僅會影響政府的執法威信,而且可能對公民的基本權利造成侵害。
實際上,我國《行政處罰法》已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和收集有關證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明確指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和“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不少地方的規範性文件中,也對引誘性執法作出了限制。如江蘇省公安廳就明確禁止民警以誘導他人實施賣淫、嫖娼等方式查處相關案件。
在這裏,有人或許會提到刑事偵查行為中存在的誘惑性偵查。但要知道,誘惑性偵查只有限地針對少數嚴重的有組織犯罪或毒品犯罪,並在程序上有着非常嚴格的控制。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管理而採取的手段,應當是與行政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相適應的,是必要和適當的,並應儘量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相較於嚴重的刑事犯罪,行政違法行為多屬輕微的違法,採取引誘性執法有悖於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不宜提倡。而且,它所帶來的政府誠信問題、誘人違法問題、功利執法問題等一系列消極影響,也是與執法為民、建立和諧社會的宗旨背道而馳的。
引誘性執法的困境,實質上凸顯的是政府在某些領域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就“黑車司機捅死女協查員”事件來説,“以罰代管”效果既不會持久,還可能激化矛盾。要避免發生類似爭議和後果,還是要從制度上入手,查找出牌照管理制度、出租車准入制度和車輛運營監管制度存在的漏洞,從而積極加以彌補和完善。(吳丹紅/證據科學教育部重點實驗室(中國政法大學)研究人員、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