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小眾”的長假功過淹沒廣義休息權保障
作者:朱稳坦
魯寧 資深評論員
有條件享受國慶長假的國人從昨天起重新回到了工作崗位,但有關長假“功過得失”的議論,以及長假的存廢之爭也再度泛起。
然而,對上述兩個話題的爭議,這幾年呈愈益“小眾化”的趨勢。
部分網友以網絡作為發聲平台的言論,情緒化的成分比重偏高;旅遊、商貿主管部門及部分主流媒體,着重於宣傳長假的“黃金週效應”;專家學者的聲音集中於或“存”或“廢”兩個極端,持中間立場者的聲音微不足道。
圍繞今次國慶長假,網絡表達的理性聲音依然偏弱;旅遊部門為今年首個國內遊高峯終於出現而興奮異常,商貿部門為長假拉動內需井噴叫好;專家學者們或“存”或“廢”的爭議因扯上“假日改革”的大旗看上去似乎更一本正經。
討論長假的“功過得失”以及或“存”或“廢”,我們之所以將其定義為“小眾”話題,還有兩個不太為常人所察的緣由:
其一,能心安理得享受長假待遇的民眾,在排除了佔勞動者大多數的廣大農民兄弟後已然是個“小眾”,在以這個“小眾”為基礎的勞動者中,多數在民企或私企生產低檔生活和生產用品的勞動者,尤其是按訂單組織生產——必須趕交貨期的中小外貿企業的員工,長假期間依然需要加班加點,對他(她)們而言,長假未免奢侈,國慶期間三天法定假日三倍加班工資能否領到顯得更為實際。
其二,經以上兩次排除之後的“小眾”,即便算上長假旅遊人數出現刷新歷史紀錄的13.2%的高增長(納入全國假日旅遊統計體系的119個旅遊景區共接待遊客1829.1萬人次),真正選擇外出旅遊的民眾也依然是“小眾”之中的小眾,多數能享受長假福利的民眾,還是以在家休息或走親訪友等方式來度假的。
由此所見,圍繞長假“功過得失”及或“存”或“廢”的爭議,適可而止足矣,無休止的爭議甚至以打“派仗”來展示公民表達的快意,實在大可不必。更值得輿論關注的,恰恰是中國廣義上的勞動者休息權保障的進步以及如何進一步促進其進步。
勞動者的休息權本質上屬於人權。以改革開放30年為時間段,國家對非農勞動者休息權的落實已初步搭建起以法律與行政規章為經線緯線的制度保障框架,框架之內,8小時工作制、每週雙休息日製度、每日和每週最高加班時限制度、帶薪年休假制度等已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範圍內得到落實。此外,若以法定假日的數量變化為向度,改革開放初期每年6天,首推春節、五一、國慶三個長假制度後擴大到每年10天,今年取消五一長假改清明、端午、中秋3個“小長假”後擴大至每年11天。每年11天法定假日什麼概念呢?發達國家年度法定長假平均為10天,全球平均為10.5天,雖説個別國家有13天的,但就全球總體現狀,即便與發達國家做比較(不考慮人家的每週法定工作小時比中國少),我們國家也有得一比。以上五類非農勞動者休息權的制度主張——中國與發達國家比,眼下的差別主要突顯於落實的程度和廣度。
差別因何而生?人們很容易從法律的剛性,政府的執法(罰)力度,企業社會責任倫理,工會維權能力,勞動者休息權的自我主張、維權成本等多個環節表達不滿,甚至可對勞動執法的不作為直至“勞動執法腐敗”加以抨擊和鞭撻。可這只是面上的問題,往根子上究,國家和社會對勞動者休息權的保障乃至廣義上的勞動者權利的保護與主張,受國家經濟發展階段、社會“個體的和組織的權利文化”發育程度、勞動者總體福利保障水平現狀等多重因素或直接或間接的制約。翻一翻西方勞動者權利保障史,上世紀初對勞動者普遍的壓榨仍呈現為常態,直到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因勞動者權利保障不到位導致的罷工潮仍此起彼伏。抖出西方的既往,並不意味着我們試圖為當今中國勞動者權利保障嚴重不足的事實開脱,而是想説明,包括休息權在內的勞動者權利保障,其制度框架的搭建是個歷史過程,制度之真正落實並達至盡善盡美,更不可能脱離和超越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階段。
勞動者休息權保障一直呈緩步梯進,舉早報評論員所見最新事例:來小區清理垃圾的環衞工人(外來農民工)和醫院護士,國慶三天法定假日每天分別增發25元和80元加班費,雖説未達到三倍標準,但以往卻沒有。有道是,有比無要好,點上的有必發展為面上的有,先有再達至不“短斤缺兩”,不斷肯定而又指出不足,於勞動者休息權乃至廣義勞動者權利的保障進步,比陷在存廢之爭的泥淖中打口水戰要實際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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