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陳菊陳水扁侵害名譽 黃俊英一二審均敗訴
中新網10月9日電 高雄市長選舉官司,一審曾判陳菊當選無效。黃俊英認為,當時陳菊及陳水扁發表的一些言論影射他賄選,侵害他的名譽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對此侵權賠償案,一、二審法院都判黃俊英敗訴。
據台灣《中國時報》報道,市長選舉官司,黃俊英提陳菊當選無效及選舉無效之訴,去年六月十五日,高雄地方法院判決陳菊當選無效,同時駁回黃俊英的選舉無效之訴,但二審判陳菊勝訴確定。
黃俊英主張,陳菊發表談話有提到“買票陣營”、“發走路工的陣營”,陳水扁也説“讓涉嫌賄選、買票的陣營有再一次重選的機會”、“賄選發走路工的人反而受到鼓舞和獎勵”等內容,有影射他賄選的意思,侵害他的名譽權。
黃俊英控告陳菊及陳水扁,請求損害賠償,分別求償新台幣五百萬元及一千萬元,並登報道歉。高雄地方法院判黃俊英敗訴,他不服而上訴。高雄“高分院”受理後認為,陳菊及陳水扁的談話內容並非針對黃俊英個人,維持原判,全案駁回;但此案可以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