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佈乳品安監條例 添有害物處30倍罰金
據新華社電 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的發生,暴露出我國乳製品行業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為確保乳品質量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國務院前天公佈了《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條例進一步完善了乳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強了從奶畜養殖、生鮮乳收購到乳製品生產、乳製品銷售等全過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加大了對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處罰力度,以及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監管部門對乳品要定期監督抽查,公佈舉報方式和監管信息,並建立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
從事奶畜養殖,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以及其他對動物和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禁止銷售在規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的奶畜產的生鮮乳。
直接從事擠奶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奶畜養殖者對擠奶設施、生鮮乳貯存設施等應當及時清洗、消毒,避免對生鮮乳造成污染。生鮮乳應當冷藏。超過2小時未冷藏的生鮮乳,不得銷售。
關於養殖生鮮乳超2小時未冷藏禁銷售
關於生產添加有害物可處30倍罰金
生鮮乳收購者、乳製品生產企業在生鮮乳收購、乳製品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乳品,以及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並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收購生鮮乳。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建立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應當包括畜主姓名、單次收購量、生鮮乳檢測結果、銷售去向等內容,並保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