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幹部出國不得變相接受資助
中新網10月16日電 中國財政部、外交部、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近期聯合出台《加強黨政幹部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規範規範黨政幹部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批及預算管理,辦法要求,各級黨政機關不得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或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和下屬單位攤派、轉嫁費用。
辦法明確,黨政機關因公出國(境)活動,包括訪問、考察、培訓、參加國際活動等。
辦法指出,各級黨政機關應貫徹“勤儉辦外事”的方針,加強對因公出國(境)團組的財經紀律教育。
辦法要求,黨政機關要在財政部門批准的年度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和外匯額度內核定出國(境)計劃,並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安排出國(境)活動,確定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如需調整,應在預算內調劑安排。
辦法強調,黨政機關應建立因公出國(境)經費先行審核制度,堅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經費審批部門和任務審批部門要實行審批聯動,從源頭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國(境)活動。
辦法要求,對因公出國(境)團組提供的出國(境)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複印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按照批准的出國(境)團組人數、天數、出國路線、經費計劃以及有關的經費開支標準等進行核銷,不得核銷與公務活動無關的開支和計劃外發生的費用,不得核銷虛假費用單據。
辦法特別指出,對於部門預算中未安排出國(境)經費預算,要求使用其他經費(包括單位行政、事業經費,攤派經費,企業贊助經費等)的因公出國(境)團組申請,視為無出國(境)經費預算安排,財務部門一律不得出具認可意見。凡未經財務部門經費審核認可的因公出國(境)申請,各級外事審批部門一律不予批准。
辦法強調,對弄虛作假,挪用其他資金、攤派轉嫁出國(境)費用的,紀檢監察機關要追究組團單位和團組相關人員的責任;對不認真履行經費審核、核銷責任的,要追究財政、財務部門相關人員的責任;對未經經費審核部門認可而批准出國(境)的,要追究外事審批部門相關人員的責任。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