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啓動修改國家賠償法程序保障公民獲賠權利
作者:董博
新華網北京10月23日電 題:中國啓動修改國家賠償法程序保障公民獲賠權利
新華社記者楊維漢樊曦
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23日首次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進行審議。這標誌着中國立法機關啓動了對實施了10多年的國家賠償法正式的修正程序。
根據憲法制定的於1995年開始實施的國家賠償法,涉及公權力的行使和公民的切身利益,社會影響較大。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在中國法制化進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李適時坦言:“這部法律涉及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多部法律,涉及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機關行使職權,法律關係複雜。”
隨着中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公民自身法律維權意識的提高,國家賠償法實施以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了一批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案件,一批當事人依法獲得了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在實施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阻礙了賠償請求人及時有效地獲得國家賠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列舉説,賠償程序的規定比較原則,對賠償機關約束不夠,有的機關對應予賠償的案件拖延不予賠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有的地方賠償經費保障不到位,賠償金支付機制不盡合理;賠償項目的規定難以適應變化了的情況。此外,刑事賠償範圍的規定不夠明確,實施中存在分歧。
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共有2053人次提出了61件修改國家賠償法的議案和14件建議。一些部門、地方和專家學者也從不同角度提出了對國家賠償法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説:“這次修正國家賠償法將本着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注意從中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也要保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在修改思路上,針對法律實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問題進行修改完善,對賠償範圍等一時難以達成共識的問題,根據情況進一步研究論證後,再作修改完善。”
這次修改國家賠償法從賠償程序到賠償實體內容都有很大突破:
——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有了突破性進展,首次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草案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增加規定了保障賠償費用支付的條款,明確了賠償義務機關和有關財政部門的支付責任。草案規定: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草案增加了保障和便利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的程序性規定,並對協商程序作出規定。
——在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中分別增加了規定,明確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舉證義務。
——暢通賠償請求渠道。對於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的,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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