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提議將懲治集體腐敗寫入刑法
近年來,集體腐敗案件屢見報端,引發了人們的高度關注。今年9月,重慶開庭審理了原重慶市九龍坡區區長黃雲收受賄賂,調整規劃,致使開發商獲利超過兩億元一案。此案的明顯特徵是數名官員同一時期、甚至在同一項目、同一地產商處收受賄款,共同犯案。
研究表明,腐敗集體化已經成為我國當前腐敗的一個不良發展趨勢,也是許多腐敗現象的一個重要共同特徵,具有組織性、預謀性、複雜性的特點。其實,集體腐敗並非近期才衍生出來的,古今中外都有相關記載和報道。宋、明等朝代廣為流行的“買官鬻爵”就是其典型表現形式,西方一些國家近年來也發生了多起集體腐敗案件。如2003年日本外務省100多名官員利用各種名目剋扣、挪用甚至貪污公款近10億日元;2001年美國爆發的“安然事件”則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集體腐敗案。
那麼,什麼是集體腐敗?集體腐敗呈現什麼樣的發展趨勢?將集體腐敗寫入刑法是否可行?如何預防和懲治集體腐敗?有關專家圍繞這些公眾關心的問題展開深度剖析。
集體腐敗:一種危險的不良趨勢
過 勇
集體腐敗比個人腐敗具有更大的破壞性,會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腐蝕更多的黨政官員,更重要的是會產生更嚴重的政治腐蝕性。應充分警惕集體腐敗這種危險的發展趨勢
集體腐敗,通常也稱為腐敗窩案或共謀性腐敗,指的是多名官員結成同盟、共同開展腐敗行為的現象。一般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大”集體腐敗,即腐敗主體是整個單位,學術界通常也稱之為單位腐敗,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往往可能是半公開的;另一種是“小”集體腐敗,即腐敗主體是單位中勾結在一起的部分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