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對出口商品實施全額退增值税
作者:朱稳坦
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21日對外宣佈,將從2008年11月1日起,適當調高部分勞動密集型和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此次調整後,我國的出口退税率將分為5%、9%、11%、13%、14%和17%六檔。(新華社)
退税,實際是退增值税。依據税制原理,政府徵税的資格,建立在提供公共服務的基礎上,正是因為政府提供了包括維護和平安全的生活環境、明確公平的市場交易規則等在內的種種公共服務,商品才得以自由流通,並通過流通實現了增值目的,為此要收取一定税費,用以維持政府的正常運轉,使得各項公共服務不致於費無所出。
之所以要對出口商品退税,乃是因為商品在國外流通的過程中,各項公共服務由流通所在地政府提供,自然,相關税費也應由交易發生地政府徵收,而不是由生產所在地政府徵收。便是國門之內,在機場等地專門設立免税商店,也就是因為此。
所以增值税的徵收方式,在已經實行增值税的絕大多數國家,都採取了消費型徵收,即在實際交易行為發生同時,以物品價格為基數,按一定税率徵收,主要歸交易行為發生地公共財政所得。
而我國採取了生產型徵收方式,即在生產過程中直接向廠家收取。因此弊端叢生:税率高,相對於消費型徵收方式,17%的生產型增值税率相當於22%的消費型徵收税率;儘管國內即將實施徵收方式改革,通過一些抵扣措施平衡税率,但在生產環節徵收的方式不變,即便實現了減税,卻沒能改革原有徵收方式的最大弊端,也就是徵收不公平,導致税源猥集於生產集中地,加劇了地區間差異,並不可避免在龐大的轉移支付過程中出現大量腐敗行為、灰色交易行為。何況任何一個廠家,始終保證不了生產出來的任何產品都能順利銷售出去,未必一定能實現增值,如是,自然不存在有增值税之説。
所以中國的增值税改革,不僅要實現平衡税率、減税的目的,更重要者,在於實現税收公平。要與國際接軌,在交易行為實際發生時徵收,在交易行為發生地徵收,以避免直接提供公共服務、保障交易順利進行的地方政府費無所出,或者要完全依靠在憑空增加的財政轉移支付博弈中脱穎而出才有幸獲得本應屬於自己的税收,甚至不得不使出灰色手段維護應有權利,而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務、不保障交易順利進行的地方政府反而能輕輕鬆鬆不當得税。
儘管在中國實行完全的消費型徵收難度甚大,但難度甚大不能就永遠擱置了,任由税負不公平的現狀永遠繼續下去,導致地區間發展差異越拉越大,任由財政轉移支付陷於灰色交易的陷井。一句話説,就是不能因噎廢食。
如是,則根本不存在向出口商品徵增值税一説,既不徵,自然不存在退。縱然短時期內還在繼續徵收,商品既已出口,則徵税不當,不當就要實施全額退還。無論經濟形勢景氣與否,都應該全額退還,而不是另行規定退税率,退一部分,截留一部分。否則,會造成生產企業多重納税,會造成產品價格虛高、競爭力下降。
需要強調的是,增值税是針對實際交易環節設置的税種,企業在其它環節上應盡的納税義務,會通過所得税等其它形式體現,其中,只牽涉到一個税收公平的問題,而不牽涉到對出口商品實行特別優待。
至於對不可再生能源物資或其它產品的特殊保護,應通過能源税等其它形式、而不是通過增值税來實現,否則會造成税制混亂。
責任編輯:朱穩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