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混亂暴露“中國式聽證”差距
作者:朱稳坦
聽證的組織者,本該是在受理申請人提出的聽證申請後,對申請進行初步審核,經與有關部門協調後作出是否進行聽證的決定,而鄭州卻鬧出了“初審在前,申請在後”的笑話;這還不算,依照法規,申請人提交的漲價説明材料,應指定具備資質條件的評審機構進行評審,並出具漲價材料是否真實與合理的評審報告,而在這個環節上,同樣出現了“評審報告在前,漲價材料在後”的奇聞。(《大河報》10月22日報道)
聽證材料屢屢造出“無米之炊”,組織者、當事者可能會説出許許多多“工作疏忽”之類的理由。可是會説的,永遠瞞不過會聽的。一場聽證會,鬧出這些笑話、奇聞,我們只能從組織者態度、觀念上來尋找根源了。
先從態度上説。聽證會前,消費者代表屢屢要求公開供熱企業運營成本,卻被一再拒絕。而到了聽證會上才見到的材料,卻又是“初審在前,申請在後”、“評審在前,材料在後”。程序的嚴重顛倒,帶給人的最強烈印象,就是聽證的組織者、申請者“關起門來是一家”,聯起手來對付消費者代表。
依照有關法規,聽證組織者的職能有兩個:一是協調者,二是組織者。作為協調者,他們應該是“一手託兩家”,從社會管理者的角度,以漲價問題“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全身”視角來看問題,而不能預設立場,一屁股坐在漲價申請者那一方。如此替人家賣力的“初審在前,申請在後”,豈不成了“一手託一家”嗎?作為組織者,政府要考慮各方的利益預期,有義務對付諸討論的聽證材料進行嚴肅把關。而“評審在前,材料在後”能説嚴肅嗎?這樣的聽證組織,連最起碼的公正之心都沒有,説輕了是不負責任,説重了就是在愚弄公眾。消費者代表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代表了億萬消費者的心聲,法院應該依法受理,並做出公正判決。
再從觀念上説。建立公民社會,是當前的大趨勢,作為政府部門一定要認清這一點。什麼是公民社會?公民社會是介於國家與企業之間的中間領域,由眾多旨在保護和促進自身利益的社會成員自願結合的組織來體現,被稱為政府與企業之外的“第三部門”。聽證會中的消費者代表,儘管沒有什麼“組織”,但其實就是“第三部門”的化身。
在當今社會,如果什麼事都完全依賴政府監管,不僅很不現實,而且也是一種觀念上的落伍。在企業自律與政府監管都不可能疏而不漏的情況下,依託於公民社會,以維護自身權益為宗旨建立起來的自治組織,可作為一股重要的制衡力量,形成對社會上“黑”與“亂”的補充監控。聽證會的組織者,無視消費者代表的正當利益,顯然是還遠沒有形成“公民社會”的理念,應該及早補上這一課。(馬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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