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原副廳級幹部被控受賄訴訟5年洗清罪名
作者:朱稳坦
本報訊 (記者 楊野)前日,經過漫漫五年五次訴訟的金鹹慶終於鬆了一口氣,在“貪官”身份得以澄清後,他委託靜升律師事務所傅達慶律師向市一中院申請國家賠償終於正式立案。他請求賠償因被錯誤羈押452天的賠償金44888.12元。
副廳高官成“貪官”
2003年春節剛過,時任重慶長江農工商(控股)集團公司副總裁的金鹹慶(副廳級)被羣眾舉報,稱其1993年在被派往深圳某公司工作期間,收受下屬單位金川大酒樓經理周某某的賄賂。有關部門隨即對其調查,並將該案移送檢方偵辦。2003年4月25日,檢方以涉嫌受賄罪將金鹹慶刑事拘留,5月9日決定將其逮捕。
2003年9月19日,金鹹慶在市一中院受審,檢方指控中稱:金在1991年被所在單位派往深圳某公司兼任經理,負責對其下屬企業金川大酒樓實施管理,根據合同要求,酒樓對考核目標完成後的超額部分享有利潤提成。在下達1992年考核目標前,酒樓經理周某某找到金鹹慶,要求將其公司給金川大酒樓下達的合理指標降低,並承諾給予好處費。金同意了周的要求後降低了考核指標。1993年初,金川大酒樓獲得公司獎勵的1992年年終利潤提成獎後,金鹹慶收受了周某某感謝費8萬元。
審理中,金鹹慶否認收受了周某某的感謝費,也否認為周某某降低了考核指標。但法院於2003年11月24日作出了判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金鹹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被判有罪開始申冤
宣判後,金鹹慶不服,提起上訴。市高院經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金鹹慶受賄的部分事實不清,於2004年4月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隨後,市一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重審,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金鹹慶收受周某某感謝費8萬元的證據不足,應為2萬元,已構成受賄罪。
鑑於金鹹慶收受賄賂款2萬元的行為發生在1993年1月,而本案於2003年4月才予以立案偵查,按照刑法有關規定,其犯罪已經經過了十年,應不再追訴。於2004年7月15日裁定終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