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修正:保障賠償費用支付
作者:董博
新華網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楊維漢、樊曦)針對現行國家賠償法沒有對賠償費用的支付作出具體規定的狀況,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保障賠償費用支付的條款。
據記者瞭解,賠償費用支付的現行做法是,在賠償責任確定後,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向賠償請求人墊付賠
償金,然後再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核銷賠償費用。但是這一做法在實施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些縣、市由於財政困難,多年來一直沒有設置國家賠償費用預算,用於國家賠償的費用難以保障。
——近年來推進財政預算體制改革和細化部門預算,一些地方的國家機關已經沒有先行墊付的資金,失去了先行墊付的條件。
——有的地方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必須先處理責任人並追償以後,才能向財政申請核撥,財政部門僅核撥追償後的差額部分。
各地普遍要求完善現行國家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另外,修正案草案還對侵犯生命健康權、財產權的賠償項目作了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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