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原局長貪污受賄被判13年
新華網長沙10月27日電(記者 禹志明) 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原局長曾濤貪污受賄案近日宣判,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貪污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財產100萬元。
曾濤,男,43歲,桃源縣人,博士,在擔任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局長時為副廳級官員。2008年1月10日被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7月8日,長沙市人民檢察院以犯受賄罪、貪污罪依法對曾提起公訴。8月13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法庭審理查明,2000年3月至2007年12月,曾濤在擔任湖南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總院院長和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設備採購、工程項目發包、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工程款撥付和人事任命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62萬元人民幣、4萬美元、32萬港幣,其中索賄138萬元人民幣、5000美元。同時,曾濤擔任湖南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總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與外單位簽訂虛假合同的形式,與他人共同貪污78萬元,個人實得40萬元。
檢察機關介紹,案發後,曾濤主動交代了大多數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現。綜合考慮曾濤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情況,法院作出了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8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財產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