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建峯化工廠一銷售經理受賄30萬一審被判11年
近日,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對中國核工業建峯化工總廠經營處處長、銷售公司經理王強(化名)受賄一案做出判決:被告人王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沒收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100000元,責令退賠受賄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151230.76元和摩托羅拉168型手機、摩托羅拉中文傳呼機各一部摺合人民幣21550元。
經審理查明:1994年8月至1997年2月,被告人王強在擔任中國核工業建峯化工總廠經營處處長、銷售公司經理期間,利用其負責銷售化肥的職務之便,先後多次在自己的辦公室和家裏,收受張某、龍某等14人的賄賂款計人民幣308800元和價值21550元的摩托羅拉168型手機、摩托羅拉中文傳呼機各一部。被告人王強將其中的賄賂款57569.24元上交其銷售公司辦公室,餘下251230.76元據為已有。
案發後和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強退還贓款人民幣100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作者:張濤) (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