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司狀告五指山市政府獲賠3千萬
作者:朱稳坦
11年前,(海南)通什市(現五指山市)政府與海南通澳經濟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約定共同出資建設淡水淨化廠。在港澳公司完成85%的土建工程後,市政府無法按照合同的約定出資,項目由此停工。港澳公司把市政府告上了法院,要求償還投資款等近6千萬元。近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五指山市政府向通澳公司賠償投入款 29319000元和代付款745341.90元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3年,通什市(現五指山市)政府決定委託海南通澳經濟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負責承建通什淡水淨化廠工程。1997年,雙方在合同書中約定,通什淡水淨化廠總投資額為11500萬元,通澳公司承擔總投資的75%計8500萬元,通什市政府承擔25%的出資約3000萬元作為項目配套資金。
合同簽訂後至1999年9月,通澳公司完成了水廠項目土建工程量的85%,包括綜合樓、高位水池、加氯間、加藥間等。但通什市政府無力解決其投入的3000萬元配套資金,項目由此停工。2001年4月,通什市政府向通澳公司發出《關於通什水廠繼續建設方案的通知》,要求通澳公司在四個解決方案中作出選擇。通澳公司表示不願意繼續投入,由市政府單方作為項目執行人,通過其他途徑繼續完成淡水淨化廠的建設。通什市政府在2001年5月10日以通府函 [2001]24號文對通澳公司的選擇予以確認。
2001年11月22日,五指山市審計局向市政府出具了《關於五指山市淡水淨化廠資產的審核報告》,該報告確認了通澳公司的投資資產總額為72798084.29元。同年12月10日,五指山市建設與國土環境資源局與通澳公司簽署《通什水廠工程資產移交書》,正式移交了該項目。
辯論焦點:合同是否已經解除?
在庭審上,五指山市政府稱,雙方正式簽訂的合同書尚未依法解除,通澳公司要求返還投資款於理於法無據。
對此,法院認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通什市政府無法按照合同的約定出資,向通澳公司發出《關於通什水廠繼續建設方案的通知》,通澳公司回函確認,這表示雙方的水廠工程合同已被協商解除。
如何確定通澳公司的前期投入從而確定賠償的依據?法院認為,從五指山市審計局出具的《關於五指山市淡水淨化廠資產的審核報告》中,已經確認淡水淨化廠項目資產總額為72798084.29元,扣除其中政府貸款投入的設備外,其他的土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權的資金投入共計29319000元,應屬於通澳公司在該項目中的實際投入。此外,根據證據顯示,五指山市政府還應向通澳公司賠償其代政府支付的設備相關費用745341.90元。
近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了判決,判令五指山市政府向通澳公司賠償投入款29319000元和代付款745341.90元,並從2001年12月10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標準計付利息。 (來源:南海網-南國都市報 林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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