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修訂的消防法:加強應急救援工作成新看點
作者:朱稳坦
中新網10月29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8日舉行閉幕會,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消防法和企業國有資產法,這兩部法律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據悉,消防法(修訂草案)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第三次會議、第五次會議三次審議,高票通過。與現行消防法相比,修訂後的消防法在體例上增加了“監督檢查”一章,在內容上更加豐富、完善,條文數量增加了20條。
公安部網站今日刊載文章對新修訂的消防法進行解讀。文章認為,新修訂的消防法提出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則、明確了消防安全責任、改革了消防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了農村消防工作、完善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制、完善了政府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加大了對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強了對消防執法工作的監督等。
新的消防工作原則成為最亮點
新修訂的消防法的最亮點,是在總則中規定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確定了“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新的消防工作原則。
“政府統一領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或者組織整改重大火災隱患;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等保障;根據火災撲救需要,組織支援滅火等。
“部門依法監管”:公安機關依法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政府其他部門都要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單位全面負責”:每個單位要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保障建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消防演練;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和組織撲救。
“公民積極參與”:任何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任何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政府、部門、單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共同構築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廢。“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長李世雄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