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不能總是亡羊補牢
作者: 衞城雨
“國內最大蛋企——大連韓偉集團所產的‘佳之選’雞蛋日前在香港地區被驗出含有三聚氰胺,超標88%。”在雞蛋產銷量均居世界前列的國度,相信沒有人會對這條“毒蛋”消息無動於衷(10月28日《每日經濟新聞》)。
與之相關的一條新聞是,據報道,香港食物安全部門在產自大連韓偉養雞有限公司的雞蛋中驗出三聚氰胺含量超標後,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處稱,相關部門已展開調查。有關人士表示,農業部將會同其他部門進一步修訂飼料的三聚氰胺含量標準。
可以想象的是,調查的結果無非是兩種,一是確實有“毒蛋”存在,三聚氰胺的超標現象嚴重,建議企業停產整頓;二是隻是該企業的部分產品存在問題,其他產品不存在問題,並且問題的來源是飼料。最後,有關部門重新修訂飼料的三聚氰胺含量標準。
在筆者看來,最終的調查與處理結果能走到這一步,大體上宣告着“毒蛋”事件的結束。該受處罰的受到了處罰,該修訂的標準得到了修訂,似乎從此就天下太平了。
但真的會如此嗎?我對此表示懷疑。因為參照三鹿奶粉事件、蛆柑事件的處理方式,對“毒蛋”事件的處理與處罰無外乎整頓、治理、處罰、修訂標準這幾步程序,這樣的程序都是典型的事後補救型,是有關部門在亡羊補牢。倘若就事論事,從某個領域的食品安全問題來看,那麼自然是無過錯的,但若是基於整個食品安全的宏觀角度來看,則這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式,註定救不了食品安全的大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