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高管新規徵求意見 “市場認可”居首位
作者:朱稳坦

近日中組部和國資委向央企下發《關於徵求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就如何管理央企領導人徵求意見。
知情人士告訴記者,目前該稿只是一個徵求意見稿,發文部門要求11月上旬提交意見,可能正式實施要到12月初或以後。
針對社會各方比較關心的央企高管薪酬與股權激勵等問題,權威人士稱“在央企的薪酬和股權激勵方面變動不大”。日前剛通過的《企業國有資產法》也沒有明確規定央企高管的薪酬管理等細節問題。
央企高管薪酬尤其是境內外上市國企高管的期權激勵一直以來備受各界關注。財政部此前叫停國有金融上市公司高管股權激勵計劃。一個最新的變化是,受資本市場近期巨大變化影響,寶鋼股份、中集集團等都終止了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而該“意見稿”能否對央企及下屬企業鉅額投資失誤等作出規定也引發猜想。
薪酬與激勵改動不大
知情人士告訴記者,該“意見稿”分為總則,職數與任期、資格條件、選用方式、考核和評價、激勵與約束、未來發展、領導人退出及其他,從9個方面對中央企業領導人的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
而激勵與約束無疑是社會各界最關注的敏感話題。目前央企高管一般都是行政任命,在現行人事體制下,行政晉升與市場激勵關係、央企領導人在多個下屬公司獲得股票期權或其他形式的薪酬等問題如何處理都頗為棘手。
“這次新的徵求意見稿裏,在央企的薪酬和激勵方面改動不大,主要還是延續國資委的這兩個暫行辦法。”前述知情人士表示。
他指的兩個暫行辦法是:2003年底頒佈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暫行辦法》、2004年6月出台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
按照上述辦法,目前中央企業的領導人的薪酬公式為基薪+績效薪金+中長期激勵。基薪按月發放。績效薪金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鈎,以基薪為基數,根據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級別及考核分數確定,考核結果出來後,兑現績效薪金的60%,其餘40%的績效薪金延期到離任或連任的第二年兑現。
2007年12月,國資委又出台央企負責人第二任期薪酬管理意見,其中明確規定央企負責人原則上不得在子企業兼職取酬。企業主要負責人不得在子企業兼職取酬;其他負責人經國資委批准在子企業兼職取酬的,其年度薪酬水平不能超過本企業主要負責人。
對反應較大的股權激勵問題,2008年7月國資委又發佈股權激勵補充規定,明確“境內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原則上不得超過行權時薪酬總水平(含預期的期權或股權收益)的40%;境外紅籌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50%”。
但近期資本市場的巨大變化導致不少上市央企的股權激勵計劃叫停。10月30日寶鋼股份、中集集團等公告稱終止原股權激勵計劃。
而國資委10月27日表示,從今年起對央企負責人薪酬進行調查。國資委此次調查的薪酬範圍,是被調查者的年度現金總收入,包括年固定薪資、年現金津貼、年浮動獎金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