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美國大選為何定在星期二?
在19世紀中葉前,美國大選是各州自行決定投票日期的。直到1845年,國會認為有全國同一天舉行選舉的必要,才立法確定大選日期。
當時國會議員的決定,純粹是基於經濟和宗教因素考量,與政治無關。
19世紀美國還是農業社會,一切以農民作息為優先考量。春天農民忙着播種,夏天忙着灌溉除草,秋天忙着收穫,冬天下雪不利出門。因此11月初,農作物收穫完畢,雨季已過,雪季未到,被認為是舉行選舉最恰當的時間。
國會議員在考慮選舉日期時,首先就排除了星期日,因為星期日民眾要上教堂。
而由於當時的主要交通工具是馬車,鄉下居民坐馬車長途跋涉到城裏投票,往返通常要花兩天時間,因此星期六和星期一也被排除,因為如果星期六選舉,民眾可能無法在星期日趕回家上教堂;又因星期日上教堂,而無法在星期一抵達城裏投票。
星期三是許多城鎮每週固定的市集日,民眾忙於去市集,不適合舉行選舉,星期四也無法趕到城裏投票。
星期五是一週的最後一個工作日,也不適合選舉。
因此,一個星期中,就只剩下星期二最適合舉行全國性選舉。
為什麼要像繞口令似的,規定大選必須在"11月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星期二"舉行,而不乾脆規定11月的第一個星期二呢?理由也是基於宗教因素。
因為11月1日是萬聖節,是農業社會的重要宗教節慶,不適合舉行選舉。為避免11月1日剛好是星期二,因此就規定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星期二,完全排除於11月1日舉行選舉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