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長:村級選舉中賄選等缺少處罰規定
作者:董博
新華網北京11月4日電(記者 崔靜)民政部部長李學舉4日在北京召開的紀念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十週年座談會上表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十年來雖然取得了巨大成效,但仍有不少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亟須根據新形勢修改完善。
他指出,目前我國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規還有待完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委會選舉中買賣、偽造選票等行為缺少具體的處罰規定,我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中缺少保護村民自治權利的規定,此外,法定村民自治權利的救濟渠道仍較為狹窄。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僅把村民自治權利的救濟機制界定在羣眾舉報,縣鄉政府、人大及有關部門的調查處理、批評教育,自覺改正上,如果基層政府對羣眾舉報處理不及時,或者乾脆不管不問,羣眾就只剩下信訪、越級上訪一條路了。”李學舉説,這也是近年來涉及基層民主的上訪、越級上訪急劇增加的一個重要原因。
他指出,當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實施也面臨着一些農民羣眾的民主法制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一些農村基層幹部依法辦事能力有待進一步加強、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物質保障有待進一步完善等問題。
李學舉説,從1998年至今的10年中,農村村民自治實踐積累了寶貴經驗,需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鞏固,村民自治的實踐也需要更加完備的法制體系予以保障,做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修訂工作已是客觀需要,民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做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修訂工作,使之在推進農村改革發展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責任編輯:董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