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祥案:民意亦可除暴
交通運輸部昨日(3日)決定,免除涉嫌猥褻女童的林嘉祥黨內外職務。據11歲的受害女童複述:上月29日晚間,這名原深圳海事局黨組書記以問路為由,採取卡脖子的暴力手段,意欲將她挾持進男廁所。女童掙脱後,家人斥責林嘉祥。有錄像為證,當時的林某蠻橫囂張,不諱言侵犯行為,更自恃高官身份威脅對方。在最近的警方問訊中,58歲的林嘉祥為自己作無罪辯護。而事發至今,公眾反應強烈,曾發出對林某的網絡“通緝令”,全程推動事件的公開處理。
事態演進至今,警方已將其列為刑事案件偵辦,並承諾收集和擴充證據鏈條,以決斷最終的案情。顯然,還原事件的全部真相,是執法機構的職責所在,也是能否定罪的關鍵。核查事件本身是應有之義,必要經得起司法正義的衡量。除此而外,民意對事件的解讀是另一層含義。民憤洶湧難平,此事的社會影響超越了單純的醜聞定性,即便未來會有明確的法律釋疑,也絕不代表全部答案。
就事論事被當作一種理性之舉,可在談論林嘉祥案時,它可能會忽略掉某些重要的警示或啓示。回到那個夜晚,回到那個令民眾為之激憤的地方,抄錄林嘉祥的言行舉止,可當理解其中的況味。“我就是幹了,怎麼樣?”“我是交通部派下的,級別和你們市長一樣高。要多少錢你們開個價,我給錢嘛!”“你們算個屁!敢跟我鬥,看我怎麼收拾你們。”語錄昭昭,隱寓難堪的實情,也顯示未點明的秘密。
自身的劣行暴露於大庭廣眾之下,林嘉祥出言阻嚇。這被看成強權者的乖張言辭,也被理解成某種終於成文的宣告,於青萍之末激起民意大反彈。如此,猙獰之語帶來了兩層意義上的凌辱:其一加之於受害者及其父母,其二是指向更廣泛的民眾。因而,公眾既痛心於一個未成年人所遭受的飛來之災,更憤懣於隨之而來的權勢挑釁。是可忍孰不可忍!輿論迅速匯聚成討伐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