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3名城管打死小販案宣判1人被判無期
作者:董博
新華網重慶11月5日電(記者 朱薇)重慶渝中區3名市容協管員與賣涼麪小販發生肢體衝突,小販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5日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周鵬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代劍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肖在元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周鵬、代劍、肖在元均系重慶渝中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兩路口綜合執法大隊的市容協管員。今年7月30日12時40分許,三被告人協助渝中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兩路口綜合執法大隊工作人員鍾誠在執行城市綜合整治工作中,駕車巡邏至轄區渝中區兩路口大田灣體育場大門口附近,發現劉某某及其妻在“金牌酒家”側門堡坎處人行道上違規擺設涼粉涼麪攤點。三被告人遂下車欲暫扣其擺攤用的手推車,遭到被害人劉某某舉刀阻攔。三被告人將劉某某的刀奪下後,與劉某某發生抓打。三被告人採取卡頸、拳打腳踢等手段對劉某某頭面部、胸腹部等部位實施毆打,致劉某某當場倒地。被告人周鵬等人即對劉進行施救,並撥打“120”,被告人肖在元、代劍等人隨即將劉某某送往重慶市急救中心搶救,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法醫檢驗鑑定,劉某某系因外傷致瀰漫性軸索損傷死亡。同日,被告人周鵬在現場被公安人員捉獲。被告人代劍在渝中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兩路口綜合執法大隊兩路口臨時辦公點欲與鍾誠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時,被趕來的公安人員捉獲。被告人肖在元經他人電話通知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周鵬、代劍、肖在元身為市容協管員,在制止被害人違規擺放攤點受到其強烈阻撓時,與被害人發生抓扯打鬥,並共同實施毆打行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周鵬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積極,多次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行為,鑑於其在案發後積極對被害人進行施救,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代劍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積極,鑑於其在案發後積極對被害人施救,有悔罪表現,且有投案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肖在元在共同犯罪中對被害人實施了卡頸等暴力行為,作用相對較小,且在案發後積極對被害人施救,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害人的親屬獲得賠償後書面表達了請求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意見,在一定程度上對三被告人的行為予以了諒解,故可對三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董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