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管站長截留億元公款僅受黨紀處分
作者:朱稳坦
山西運城一個縣級煤管站的站長,通過私自購買發票,居然截留了逾億元的煤焦基金,其中過半公款被其挪用,逾450萬公款至今無法追回。但他受到的處分只是撤職和留黨察看兩年。
該案的處理引起了眾多非議。運城紀委副書記毋昆峯向南方週末證實,因為對於張林一案的處理有異議,山西省紀檢委已於9月份將全部卷宗調至太原。
挪用鉅額公款為何只受黨紀處分?
目前已被撤職的山西運城茅津渡煤焦管理站的站長張林,在任期間截留煤焦專項基金逾億元,並挪用了其中過半的公款。但山西省運城市紀檢委只對其作出了留黨察看兩年的處分決定,而沒有將其移送司法機關。
這些內情均來自於山西省運城市紀檢委《關於給予張林同志留黨察看兩年處分的決定》(下文稱《決定》)。
運城市紀委的《決定》還進一步確認了逾1.1億的公款系張林通過私自購買發票,向路經煤焦管理站的運煤貨車收取“煤焦專項基金”所得。
《決定》是在6月26日作出的,而早在4月10日,山西日報就發表了《茅津渡煤焦管理站收費混亂》一文,對茅津渡煤焦管理站“自行印刷的普通發票套取國家環保排污費和可持續發展基金(注:即煤焦專項基金)”等行為斥為“亂收費”和“弄虛作假斂錢財”。
而張林的亂收費從月均數額來看,極其驚人,逾1.1億元的亂收費,是張林在2005年10月至2007年5月的19個月裏完成的。
調查發現,被張林挪用的公款中,尚有450萬元公款至今流失。對此,運城市紀委副書記毋昆峯向南方週末記者作了確認。
山西知名律師楊力認為,對這樣性質明顯超過一般違紀的案件,沒有移送司法機關調查,有點不可思議。刑法規定,對個人挪用公款的行為,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即可以定罪。在最高法院對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釋中,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就為“數額巨大”,而張林僅挪用後流失的公款就達450萬元。
對此,運城市紀委副書記毋昆峯告訴南方週末記者:“我們沒有將其移交給司法機關,是因為從動機上,張林隱瞞、截留、挪用煤焦專項基金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其單位職工的生活問題。因為茅津渡管理站要撤銷了,張林必須考慮站裏一百多職工以後怎麼生活。”“當然最關鍵的是,張林能夠深刻檢查錯誤,積極配合組織挽回損失,儘管截留和挪用的金額巨大,但是並沒有給國家造成損失。”毋昆峯説。
提到目前仍然流失在外的450多萬,毋昆峯説,紀檢委肯定能把這筆錢追回來,所以,也不算給國家造成了損失。
“有什麼錢是紀檢委追不回來的呢?”毋昆峯反問記者。
據毋昆峯介紹,就張林的案子,運城市紀檢委曾和運城市司法機關接觸過多次,但雙方一致認為,該案不涉及犯罪,所以沒有必要移交司法機關。
面對諸多疑雲,南方週末記者展開了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