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襲警案:如何應對風險社會
7日下午至8日凌晨發生在深圳市寶安區石巖街道的圍攻交警中隊事件,在市、區兩級政府採取一系列措施安撫家屬、墊付經濟賠償、刑拘肇事的政府工作人員之後,至8日上午已基本平息。當地民政局長與死者家屬一道,護送死者李國超的遺體前往殯儀館安放。事發地社會秩序恢復平靜。(11月9日新華網)
又一起突發性公共危機得到和解,是欣慰還是釋然?這一次深圳襲警事件中,應該説,政府部門善後之舉有諸多可取之處,比如沒有渲染“不明真相的羣眾”,也沒有聲稱嚴懲參與者,先行向死者家屬墊付了20萬元,並向死者家屬保證,在未經家屬同意的情況下,不對屍體作任何處理,安排法警進行驗屍需經家屬簽名。這些行為是取得家屬諒解的善意舉措。
儘管類似突發性公共危機得到了有效善後,但我們並不值得慶幸,更應該看到背後的種種不樂觀之處。應該看到,類似的突發性公共危機不斷出現,預示風險社會已經到來。
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德國著名社會學家U·貝克就首次提出風險社會的概念,貝克認為,風險社會的突出特徵有兩個:一是具有不斷擴散的人為不確定性邏輯;二是導致了現有社會結構、制度以及關係向更加複雜、偶然和分裂狀態轉變。審之以深圳襲警等一系列事件,便可看出風險社會的突出特徵。
其實,許多突發性公共危機在爆發之初並不讓人驚悚,如果控制得當,是可以避免的;其起因也並不複雜,有時僅僅是小事件,但正是這種小事釀成了大的危機。為何一件小事端能釀成大的危機?筆者以為,除了一些人的確是趁機作亂、發泄不滿,還與當下的民意情緒分不開。具體而言,民眾對政府部門失去足夠的信任,懷有一定的成見,這種情緒又難以得到宣泄,一旦找到機會便會爆發。而一些政府部門為何失去公信力,這應該從其身上找原因。正如中央黨校教授蔡志強認為,由於不恰當的管束和存在缺陷的政策實施,使危機中的羣眾將常態環境下藴集的不滿和抗逆心理急劇釋放,形成類似洶湧激盪的錢塘潮一樣的社會衝擊力,進而引發較大範圍內的社會失範。
因此,不能把風險社會歸咎為民眾,歸因於民意的憤怒情緒,更應該從制度上找原因,從職能部門上找原因。比如襲警行為之所以成為一種事件,引得數千人蔘與,又與當前警民關係緊張分不開。因此,要降低民意情緒,就需要職能部門在維護社會公平上着力,培養民眾的社會認同感。政府有責任在道德和價值層面上引導社會實現利益的自我調節,以保護弱勢羣體的利益要求。政府部門惟有作出更多的制度善意,才會降低民意怨氣和減少突發性公共危機。來源:《燕趙晚報》